行政處罰決定書
行政處罰決定書
(中)文綜罰字〔2025〕F-000001號
當 事 人:王曉輝
身份證號碼:432************61X
住 所:中方縣城同樂新村北區(qū)C6棟22號
2024年12月31日,中方縣新聞出版局執(zhí)法人員梁亨凱(18130421007)、張弓(18130421002)在位于中方縣城同樂新村北區(qū)C6棟22號門面向當事人出示執(zhí)法證件后進行檢查,發(fā)現該門面內存放有《鋼結構設計標準》《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(guī)范》《建筑抗震設計規(guī)范》《混凝土結構設計規(guī)范》等土木建筑類出版物及待發(fā)貨出版物快遞包裹,執(zhí)法人員進入該門面套內房間,內有從事印刷活動打印機2臺(其中1臺破損報廢),1臺打印機正在進行出版物打印活動。執(zhí)法人員當場要求當事人提供《印刷經營許可證》,當事人王曉輝向執(zhí)法人員陳述其未辦理《印刷經營許可證》。經執(zhí)法人員現場清點,上述出版物成品170冊,出版物快遞包裹21個(內有出版物92冊),共計262冊,其他均為未完成印刷的半成品。執(zhí)法人員當場責令其改正,并經機關負責人批準,依法對262冊出版物和1臺印刷設備進行了查封(扣押)。
2025年01月02日,依法對該案進行立案。同日,當事人王曉輝到本機關接受調查詢問,補充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、發(fā)貨記錄和門面租賃合復印件,并對其未經許可,未取得《印刷經營許可證》擅自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予以供認。
2025年01月03日,當事人員工曾振宇到本機關接受調查詢問,對當事人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情況進行補證。同日,執(zhí)法人員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(jiān)管與服務平臺一戶一檔查詢,未查詢到當事人從事印刷經營活動主體。同時,經本機關行政許可部門查詢,也未查詢到當事人申請辦理印刷經營活動行政許可。共4頁 第1頁
2025年01月06日, 案件調查終結。查明當事人為了牟利,于2024年12月09日開始,未經許可,未取得《印刷經營許可證》擅自在中方縣城同樂新村北區(qū)C6棟22號門面從事土木
建筑類出版物印刷活動,違法經營額4063.6元,違法所得為1000元。
當事人行為違反了《印刷業(yè)管理條例》第八條規(guī)定。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主要證據證實:
1、編號為(中)文綜檢字〔2024〕C-001212號的《現場檢查筆錄》1份;
2、《責令改正通知書》1份;
3、《查封(扣押)決定書》及清單;
4、王曉輝身份證復印件;
5、現場照片打印件15張;
6、發(fā)貨記錄1份;
7、門面租房合同1份;
8、對王曉輝制作并由其簽名確認的《調查詢問筆錄》1份;
9、曾振宇身份證復印件;
10、對曾振宇制作并由其簽名確認的《調查詢問筆錄》1份;
11、一戶一檔查詢截圖2張;
12、關于王曉輝印刷經營行政許可情況查詢1份。
以上證據經過本機關負責人和法制部門從真實性、關聯性和合法性方面審查,認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證據鏈,足以證實當事人違法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以及社會危害程度,可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。
同時,本機關對法律適用及行政處罰裁量認為:
1、關于法律適用:當事人行為違反《印刷業(yè)管理條例》第八條規(guī)定,應依據《印刷業(yè)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(guī)定予以處罰。
2、關于違法經營額和違法所得:當事人印制的出版物已發(f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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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134冊,違法經營額1234元;未發(fā)行262冊(出版物成品170冊,快遞包裹內出版物92冊),參照國家新聞出版署<關于處理白孝琪非法出版《半色曝光》一案中如何計算非法經營額的批復>,違法經營額2829.6元;兩項合計違法經營額總計4063.6
元,除去印刷成本開支違法所得為1000元。
3、關于裁量權基準:當事人違法經營額4063.6元,符合《湖南省文化市場綜合執(zhí)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涉及新聞出版、版權
第196項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的適用情形:“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,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,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、設備,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。”
2025年01月06日,本機關對該案進行集體討論。同日,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(中)文綜罰告字〔2025〕F-000001號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,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。截至2025年01月14日,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,視為放棄權利。
綜上,當事人行為違反了《印刷業(yè)管理條例》第八條規(guī)定,依據《印刷業(yè)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決定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行政處罰:
1、沒收印刷品262冊(出版物成品170冊,快遞包裹內出版物92冊),沒收從事印刷活動的打印機1臺;
2、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圓整(1000元);
3、罰款人民幣壹萬玖仟圓整(19000元)。
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,到中國建設銀行中方支行(賬戶:43001520072052501014)或者通過湖南非稅收繳管理系統(tǒng)電子支付系統(tǒng)繳納罰款。逾期不繳納罰款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(一)項的規(guī)定,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(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),并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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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強制法》第四十六條的規(guī)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方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
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,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(zhí)行。
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本處罰決
定,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第五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(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)
中方縣新聞出版局
2025年01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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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
一、《印刷業(yè)管理條例》
第八條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。未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。
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(yè)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,由出版行政部門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,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、設備,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,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;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,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二、《湖南省文化市場綜合執(zhí)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
涉及新聞出版、版權第196項: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的適用情形:“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,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,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、設備,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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